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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103年教育服務役役男服勤管理實施規定

壹、依據:

一、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09751號令修頒「替代役實施條例」。

  二、內政部96年10月5日台內役字第0960002856號令修頒「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三、內政部96年10月30日台內役字第0960002862號令修頒「一般替代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四、內政部替代役103年版「服役需知」。

  五、教育部100年3月4日教育部臺軍(三)字第1000022651C號令修正發布「教育部替代役教育服務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貳、目的:

        為有效執行教育服務役役男之教育服務工作,本著依法行政之原則,建立服勤單位與各服勤處所(學校)及役男間之管理、聯繫、督導作業制度,以落實役男教育服務工作遂行,精進全般服勤管理機制,使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持恆步入常軌,服務校園及學子。

參、執行構想:

本縣教育服務役役男服勤管理工作,係藉現有行政組織以任務編組方式,依業務性質,區分督考、管理二級,遂行役男訓練、管理、督(輔)導及考核等工作。藉由桃園縣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與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會)之密切協調,並結合本縣特性,執行役男服勤管理工作,達成教育服務役役男服務社會之任務目標。

肆、權責區分:

  一、主管機關—內政部︰負責政策指導等事項。

  二、需用機關—教育部︰負責役男甄選、專業訓練、管理幹部訓練、役男分配及規劃督考等事項,其相關業務由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以下簡稱學務特教司)辦理。

三、服勤單位:(組織系統表如附件1)

  (一)教育局:

        為縣立完全中學、國中、小學役男之服勤單位,負責所屬役男員額申請、薪給作業、役籍管理、在職訓練及督考等工作。

  (二)校外會:

        為國立高中、職校(含特教學校)役男之服勤單位,負責所屬役男員額申請、役籍管理、在職訓練及督考等工作,並協助縣內各國中、小學校教育服務役役男服勤管理工作。

  四、服勤處所:

      為公立之教育相關單位,負責役男之生活管理、勤務分配、督(輔)導與考核等事宜。

伍、需求申請及分配:

  一、各服勤處所(學校)應考量單位人力運用、住宿設施與管理機制,並依協助維護校園安全、輔助教學(含推廣閱讀及英語教學)、協助中輟生復學輔導、協助特殊職能教育與協助教育行政等需求項目,依規定向教育局提出役男需求申請。

  二、各梯次役男核撥前服勤單位應通知各服勤處所(學校)先期完成自評(管理自評表如附件2)後回復教育局及校外會,未符合規定者則改分配其他學校,並由認輔教官前往訪視住宿環境設施,符合規定者依教育部分配員額核定役男之服勤處所(學校),並將分配員額之學校名冊送交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替代役小組核定分發。

陸、服勤要求:

一、役男服勤時間如下:

(一)勤務時間之安排自0時起至24時止,每日服勤時間為8小

      時,延長服勤時間以不超過4小時為限;各服勤處所應考量役男權益,於事後減免勤務時間或酌予獎勵。

(二)役男除放假、請假、服勤及參加訓練外,餘均應於服勤處所(學校)內待命。役男待命時間若因臨時需要執行勤務,其值勤時間應計入前款之勤務時間。

(三)為提升役男服務效能,維護役男工作權益,役男待命時間以供役男自行運用為原則,每日並應有連續8小時以上之休息時間。

二、任務派遣原則:

    役男勤務之指派須注意「輔助性」原則,即非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力,無獨任或決定之權限,並受該管公務員之指揮、監督、管理、從事助手之勤務工作;並嚴禁指示役男從事與公務無關之工作。各服勤處所(學校)應依此原則運用役男,教育服務役役男執行之輔助性勤務工作內容如下:

  (一)直接勤務:(每位役男均已歸類為下列其中一項勤務為其專長勤務)

    1、協助維護校園安全。

 2、協助春暉專案工作。

  3、輔助教學。

 4、協助中輟生復學輔導。

 5、協助特殊職能教育。

    6、協助教育行政。

  (二)其他勤務:

    1、環境清潔及維護。

    2、校園綠化及美化。

  3、參與公益服務活動。

 4、臨時交辦事項。

三、各服勤處所(學校)倘指派專長役男從事其他勤務者,每週不得超過10小時(任一專長役男均得於規定時間內,協助學校導護、文書處理、環境清潔維護及校園綠美化等工作)。

四、服勤處所(學校)管理人員應依役男專長及其直接勤務,編排役男勤務輪值暨分配表(如附件3),於每月20日排定役男次月勤務,經單位主管核可後實施;但有臨時或特別勤務,必須變更勤務者,應告知役男並報請單位主管核准後實施。

五、各服勤處所(學校)應指派專人擔任役男管理人員,並結合役男專長歸屬其相關人員運用為主,建議一般專長役男由總務主任運用;協助推廣閱讀及英語專長役男由教務主任運用;協助中輟輔導專長役男由輔導主任運用;協助特殊教育專長役男則由特教相關師長運用,俾符役男專長專用之原則。

  六、管理人員應要求役男服裝儀容及禮節周到,遇教職員及校外訪客,或接聽公務電話時,亦應注意禮貌,建立役男良好形象。

  七、役男應逐日填記服勤工作日誌(縣內撥交後,已發予役男)後,陳送管理人員,並於每週陳閱單位主管(校長)備查;本項列為役男在職訓練及輔導訪視時檢查重點項目。

  八、學校推廣閱讀役男每週需填寫「每週勤務內容時間分配表」,並陳學校主管核章。各服勤處所(學校)則應固定於每年10月、12月、2月、4月、6月及8月1日前將前2個月之分配表彙整,由其協助統計彙轉教育部備查。

九、管理人員應落實管制役男臨時外出登記事宜,要求役男確實填寫外出登記簿,以行管制;役男倘因故需外出應先期填寫外出登記簿,送管理人員簽核後始可外出;役男需於規定時間內返回服勤處所(學校),並通報管理人員。

十、管理人員應於每月20日前,協助役男完成次月值勤輪值表,經服勤處所主管(校長)核准後實施,以利役男休假及勤務管理。

  十一、服勤處所(學校)應善盡役男服勤與生活管理及輔導之首要責任,視需要配合役男認輔教官及管理幹部協處相關問題,共策管理及輔導之功。服勤處所(學校)若有未善盡照顧役男或違反服勤管理相關法令規定者,服勤單位得核減、停止該服勤處所(學校)役男分配員額或逕行調整役男服勤處所。

  十二、服勤處所(學校)應確實依服勤管理要點規定之工作項目,合理規劃役男勤務負擔,並善盡照顧役男之責任。

  十三、役男之勤務指派應注意輔助性原則,役男於課堂內協(輔)    助教學時,均應有學校老師在場,以明確教學責任。

柒、生活管理:(各校均需依教育部暨教育局或校外會教育服務役服勤管理規定,策頒該校具體可行之役男生活及住宿管理規定)

一、食的部份:

  (一)各役男除薪資外,均外加發給主副食費三餐應自理。倘服勤處所(學校)有提供團饍時,役男應於校內用餐並自行繳費。

  (二)役男晚間外出用餐、購買日常用品或就醫,以3小時為限,時間為晚上5時至8時,需填具役男外出管制簿,並由管理人員(值班教師)管制其用餐之離、返校時間。

(三)本縣各服勤處所之役男於晚間用餐時,應以在學校週邊地區為主,不宜至遠處用餐,以降低車禍等意外事件發生之機率。

二、衣的部份:

  (一)役男於服勤時應穿著公發制服(含皮帶、皮鞋),服勤處所應要求役男依規定穿著,以維役男形象與自身權益;服勤時得依工作性質換穿合宜服裝,但工作完畢即須換回制服。

  (二)役男換季時間,原則上請各役男配合學校換季時間實施,若學校無換季時間,則以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為夏季制服穿著時間;外套穿著時機依公文公告通知,另得由各服勤處(如復興鄉學校)所依地區特性自行律定。

  (三)管理人員應每日均需檢查役男服裝儀容乙次(定期或不定期),落實要求並記錄備查,另每週呈閱單位主管(校長)批閱。檢查標準為:

1.頭髮兩側自髮根邊沿向上斜剪、不得覆耳、後腦部自髮根邊沿向上斜剪,前髮不得覆額、不留鬢、不染髮、不蓄鬚;役男每月至少須修剪頭髮乙次。

2.役男服勤時,應依規定穿著全套制服及佩戴名條及識別標誌,衣著保持平整,衣服不外露,不捲袖,皮鞋保持光亮。

  (四)役男執行交通導護勤務時,須穿著反光背心帶小帽,以維安全。

   三、住的部份:

  (一)各服勤處所(學校)提供役男之住宿環境因學校財務、環境特性、設施不同,難有統一標準,但應符合以下基本需求:獨立之空間且通風及採光良好、每人1床(含墊被、棉被、枕頭)、衣櫃、書桌椅、飲水機、脫水機及對外通聯器材等基本設備;並有適當之曬衣場所,宿舍離浴廁(含熱水器)不宜過遠。

  (二)役男內務之要求以整齊、乾淨、清爽為原則;寢具需折疊整齊,鞋類、盥洗用具擺放定位,衣褲吊掛整齊,桌面擺設清爽,窗几明淨,室內不得擱置雜物,不得滋生蜘蛛網、灰塵。

  (三)役男值勤場所應以整齊清潔為原則,不得堆放雜物,並嚴禁役男攜帶違法、違禁或危險物品進入單位或宿所。值勤時間亦不得收視電視、上網(公務除外),以維勤務之警覺性及服勤紀律。

  (四)基於服勤與生活管理需要,管理人員應每週至少實施役男環境內務及宿舍安全檢查2次(定期或不定期),落實要求並紀錄備查,每週呈閱單位主管(校長)批閱。。

(五)備勤場所需有輔導教官及管理幹部、轄內警、消機關及醫院等電話聯絡網及緊急事件應變處理流程,以利緊急事件協處。

四、行的部份:

役男因公外出或休假在外,應以搭乘大眾交通工具為主,管理人員應要求役男不得無照駕車,騎機車需戴安全帽,並提醒役男遵守交通規則與注意安全。

五、育樂部份:

      役男平時在服勤處所(學校)休息(備勤)時間及休假以從事正當有益身心活動為主,並適切加強體能訓練,嚴禁涉足不正當場所,服勤處所(學校)應鼓勵役男善用時間進修、充實自我本職學能。

捌、獎懲規定:

    各服勤處所(學校)管理人員應落實考核役男於服勤時間之工作表現,並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之規定,據以辦理役男獎懲事宜。役男之獎懲種類及權責,說明如下:

  一、獎勵種類: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獎狀。

  二、懲處種類:罰勤、禁足、申誡、記過、罰薪、輔導教育。

  三、獎懲權責區分:

  (一)榮譽假(3日內)及獎金、罰勤、禁足等獎懲,由各服勤處所(學校)管理人員填具獎懲建議表(如附件4)並經單位主管核處後,傳真校外會(03-3398585)辦理登錄及管制事宜(役男於服役期間,榮譽假之核給,累計不得超過7日);嘉獎、記功、獎狀、申誡、記過、罰薪及輔導教育等獎懲,由服勤處所(學校)應填具獎懲建議表檢附佐證資料,報送服勤單位核定,或於相關會議審議通過後辦理。

  (二)前項獎金之發給,個人每次最高以1萬元為限,團體每次最高以5萬元為限。

(三)罰勤或禁足處分,由校外會於役男休假日實施。

  四、各服勤處所(學校)應依役男平日表現,蒐整相關資料,落實輔導考核工作,並善用役男獎懲機制,本獎當其功,懲當其過,即獎即懲原則辦理,俾精進領導及管制作為。

玖、請(休)假規定:

  一、役男請假,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及「教育部替代役教育服務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以下簡稱管理要點) 等規定辦理。

  二、役男請公假及事假5日以內、病假10日以內,由各服勤處所(學校)核准,假單及相關證明文件應由學校管制備查;其請公假及事假逾5日、病假逾10日、陪產假、婚假、喪假等,報由服勤單位(教育局或校外會)簽准後,學校留存備查。

  三、役男放假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休假日休假,但得由服勤處所(學校)視勤務需要合併或分開實施;役男放假時間以滿24小時列計1日。

  四、役男休假前須填寫請假請示單,完成手續後(校長核定)方可休假;離開服勤處所(學校)前,管理人員應對役男應實施離營教育,提示相關安全事項,並填寫完相關表簿冊。

  五、請假其他規定:

  (一)役男有請事、病假過多或積假日數過長等問題,嚴重影響服勤單位勤務編排,造成管理上困擾,為避免這類情況發生,請各服勤處所(學校)確實依役男請假規定審慎核給,以為公平。

  (二)替代役役男請事假須有「特殊事故」,且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始核給事假。原則上應於役男請事假後二星期內,由服勤處 (學校)排定日期(休假日)要求役男補勤完竣,並應經常查明役男是否完成事假補勤。

  (三)替代役役男請病假之管控措施:

    1、服勤單位須審酌役男檢具之合法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及病況,再核予適當病假天數(請假半日:醫療機構收據、藥單等;逾半日:診斷證明書)。

  2、除生活無法自理或病情嚴重者外,以指定役男在服勤處所(學校)或住宿地點休養為原則。

    3、役男於服勤處所(學校)請病假累計超過30日者,服勤處所(學校)應即將役男歷次病假單等資料影本,報送教育局辦理。

    4、役男放假方式採例假日、輪休方式為主。一次最長以不超過10日 (含放假、補放假及榮譽假等) 為原則。

 (四)役男若參加政府舉辦各種考試(係指由考試院考選部主辦考試,如高、普考、地方行政人員特考等國家考試)服勤單位得審核替代役檢附准考證後始核予公假登記(不含路程假);另配合教育部舉辦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得比照國家考試核予公假,惟各縣市教師甄選係屬私務,役男應視實際需要,調整個人積休、預(補)休時間或以請事假之方式,處理甄試事宜,而非「公假」為之。

拾、研習及訓練:

 一、管理人員研習:

   為期役男管理人員熟悉進用役男相關之法令規定,依法並合理運用役男,每半年應召集各服勤處所(學校)管理人員舉行管理人員研習乙次,辦理法令宣導、案例研討、問題討論及法規測驗等事宜,各服勤處所(學校)管理人員應依規定參加研習活動,以期統一作法,溝通觀念。另於每梯次役男撥交時,管理人員應於規定時間,親自參加撥交會議。

 二、役男在職訓練:

   為強化役男服勤紀律,增進工作績效,每2個月由教育局及校外會召集役男舉行役男在職訓練乙次,辦理基本教練、服儀檢查、法規宣導與法紀、安全教育、兩性平等教育、問題討論、全民國防教育或公益活動等事宜;各服勤處所(學校)於活動當日應排除役男公差勤務,並敦促役男加強服裝儀容與準時出席。

拾壹、管理幹部選拔:

  一、管理幹部甄選條件:

  (一)高中(職)畢業以上程度;大專學歷以上者優先。

 (二)品德良好,具領導管理能力。

 (三)接受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成績良好。

 (四)服役期間,服勤管理表現優良,無不良紀錄。

 (五)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刑案紀錄。

 (六)送訓時已分發服勤滿一個月以上,且受訓畢役期至少需尚餘五個月以上。

 (七)經遴選送訓後須配合教育局及校外會相關役男輔導及訪視工 作。

二、為拔擢優秀役男於管理幹部訓練合格後,遂行訪視役男與執行考核管理工作;將送訓甄選訊息函發各服勤處所辦理,各服勤處所(學校)應依甄選條件、平日服勤及生活考核,推薦優秀役男參加複選(推薦表如附件5)。

三、經教育局及校外會共同編組審核委員會實施複審後,依獲得評分之高低排定該期送訓人選順序,並辦理役男送訓事宜。

四、教育局及校外會得依任務考量經服勤單位主管考核後,優先保荐送訓。

拾貳、役籍管理及退役:

  一、役男役籍資料袋內置有役男基本資料、受訓成績及相關考核資料等,各服勤處所(學校)於役男會銜撥交後,役籍資料即由管理人員負責保存,切勿交由役男保管。另役男於撥交時,校外會即需完成役男身分證登錄作業,並於每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身分證校正作業。

  二、各服勤處所(學校)應妥善保存役男役籍資料袋,並填註下列各項資料:

  (一)每年6月15日及12月15日前,應填註役籍表三第18欄考核部份及役男服勤評量表(如附件6)。

  (二)不定期填入役籍表五第22、23欄獎勵及懲處部份。

  三、管理人員應於役男退役前一週,完成前項所列各項資料之填寫及校正,並親自將役籍資料袋送交至校外會(或由役男以雙封套方式轉交,即為役籍資料袋再加一公文密封),以利後續退役手續辦理。

  四、役男應於退役生效日期前1日上午1130時至校外會依離職程序單(如附件7)之順序,逐項完成退役準備工作,繳交裝備、役男身分證、名條與臂章(回收之役男身分證、名條、臂章由校外會負責銷毁),若應繳回物品遺失,應填具遺失切結書(如附件8),完成查驗程序後當場發給退役證明書;役男於領取退役證明書後即可離職。

拾參、督導考核:

一、績優表揚:為落實役男服勤管理工作,表彰服勤管理績優服勤處所(學校)及個人(含管理人員、認輔教官及役男),爰配合教育部表揚計畫時程,訂定本縣年度表揚計畫,以提振工作士氣。各服勤處所(學校)應依本縣表揚計畫,核實考核所列各類表揚人員,並積極踴躍推薦績優個人參加本縣評選及薦報教育部作業,以擴大表揚效果。

二、服勤處所(學校)評鑑:為瞭解服勤處所(學校)對役男管考及運用情形,並藉充分之工作經驗交流,提昇役男服勤管理效能,實施役男勤務分配、宿所設施、役籍資料及管理人員管理績效等考評,訂定本縣年度服勤處所(學校)評鑑計畫,將考評成績列為役男撥補重要參據,並據以辦理年度績優服勤處所(學校)表揚。

三、輔導訪視:為協助服勤處所(學校)解決役男服勤管理相關問題,本縣轄屬教育服務役役男服勤處所(學校),區分為13個督考分區(如附件9),由高中職認輔教官每月至少實施2次訪視,各校將訪視結果納入役男獎懲及服勤處所(學校)評鑑事項辦理與陳列。

拾肆、事件通報及處置:

一、為使教育部、教育局及校外會即時掌握役男狀況並給予適切之協助,當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或意外事件時,通報說明如下:

  (一)各服勤處所應即電洽縣府教育局局長、科長,並依教育部「教育服務役役男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處理要領及通報作業須知」,循「校安即時通」作業方式上網通報校安中心,並即時以電話聯絡縣府承辦人或縣校外會教官協助處理。

  (二)各服勤處所(學校)應即詳填「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通報表」(如附件10),於24小時內傳真通報教育局、校外會並副知內政部役政署(內政部役政署傳真:049-2394350)。

三、各服勤處所(學校)應加強役男性別平等教育及防制其藥物濫用之作為,以防止役男在校不正當行為之發生;倘有違犯相關情節者,應依規定即予處置並完成通報,以確保師生安全。

四、服勤處所(學校)對冊列輔導或身心健康狀況不佳之役男,應轉介至學校輔導室,由專業人員協助輔導工作;無專業輔導人員之學校,請通知校外會協助轉介至高中職校輔導室或專業機構輔導,並記錄備查。

拾伍、公益服務及寒暑假期專案活動:

  一、配合內政部役政署推動「擴大替代役男從事公益服務實施計畫」,教育部已訂定「年度役男參與公益服務實施計畫」,於不影響役男原有勤務前提下,結合社會需要及役男專長興趣,積極利用服勤或備勤時間,定期及不定期實施。

  二、協助國中小學弱勢學生進行課後照顧、課業輔導及各項學習活動,提昇學習效果,發揮役男功能,並培養役男公益服務精神,各學校及登記立案之非營利法人機構,得依據「教育部辦理教育服務役役男攜手照顧實施規定」,申請經費辦理課後照顧、課業輔導及營隊活動等。

三、役男應配合在原校協助進行課後照顧及課業輔導,或由校外會、教育局於寒、暑假期間,結合多所學校役男,於適當地點進行,以落實對弱勢族群之照顧。

拾陸、經費規定:

一、役男之薪給、主副食、服裝、保險、撫卹及其家屬生活扶助等經費悉由內政部編列支應。

二、本規定所需辦理役男服勤管理之研習、訓練及督考等工作經費,由教育局或校外會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三、役男因報到、退役(返鄉旅費應於役男退役前發給)、調職或業務需要出差及夜間值勤時,得參考「國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暨「國軍人員誤餐費、夜點費支給規定」,由服勤處所(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拾柒、一般規定:

  一、為鼓勵役男利用公餘時間提昇學識知能,充實自我;役男分發至服勤處所(學校)後,經服勤處所(學校)核准,於不影響勤務工作前提下,得於夜間備勤(公餘)時間外出進修或補習,每週以2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4小時,且須於夜間22時前返回住宿地點,並向管理人員報到。役男申請外出進修或補習,服勤處所(學校)應將核定之申請表(如附件11)報送服勤單位備查,並副知校外會。

  二、服勤處所(學校)需於役男分發至單位後及退役前,應主動寄發役男家屬聯繫函(範例如附件12、13);除應妥適照顧役男外,俾讓家屬瞭解役男服勤動態,並應主動與役男家屬建立聯繫管道,適時告知役男服勤動態俾利雙向溝通,增進管理效能。

三、服勤單位設置申訴專用電話:教育局3363801(黃彥芳老師)、校外會(03)3398585(劉駿耀教官);申訴專用電子郵件信箱:tser885@gmail.com,另申訴小卡(含申訴內容)請隨身攜帶。

  四、本件所列各項替代役相關法規及計畫,可於教育部網站「教育部全球資訊網\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教育服務役資訊網\相關法規」項下查詢或下載參用。

  五、本縣有關教育服務役相關法令、資訊及最新消息公告刊載於本縣校外會網站(網址:http://114.34.150.217/)。

桃園縣103年教育服務役役男服勤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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