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教育服務服務役服勤管理評鑑專區




桃園縣龜山鄉大湖國民小學



替代役役男生活及住宿管理規定
桃園縣大湖國小替代役男生活及住宿管理規定
一、依據:
學校管理單位制訂服勤處所役男生活或住宿管理規定逕行規範,就食(校內與外出用餐規定)、衣(服裝穿著規定與要求標準)、住(住宿位置及個人內務要求、日後檢查)、行(請休假、進修申請)、考核、輔導教育等項目訂定規範。
二、學校役男之管理人員 :
總務主任 尹玉藍
三、食衣住行管理規範:
(1)食:
A.學校有供餐時,役男須於校內用餐;若學校未供餐時,則役男可外出購買後返校用餐,惟役男外出不應影響其勤務之執行,並須完成請假手續後始得外出。
B.統一律定外出用餐時間:
視用餐地點路程遠近,妥善律定用餐時間(由役男填寫「役男臨時外出登記簿」,並呈請管理人(主任)核准後外出,若為下班時間,應先行電話報備並於事後補行手續)。
(2)衣:
A.日間服裝:
值勤及備勤人員一律著季節服裝,冬季若著外套時須打領帶;換季時間由各役男服勤學校自行律定即可。
B.夜間服裝:
值勤人員著季節服裝,備勤人員著運動休閒服裝,但非就寢時間不得穿著拖鞋。
C.服勤時得依工作性質換穿合宜之服裝,且須由管理人同意,但工作完畢即須換回制服。
D.每日由管理人員實施服儀檢查,並記錄備查,每月固定一日實施役男頭髮檢查(含理、染髮)。
(3)住:
A.各校提供役男良好之住宿環境,至少須包括:獨立之空間、每人一床(含墊被)、一被(冬、夏各一)、枕頭、衣櫃、書桌椅、飲水機、盥洗水電及瓦斯等基本配備,且離浴廁不宜過遠。
B.內務:以整齊統一為原則,基本要求如后:
(A)床上內務:棉被統一放置床頭,枕頭在上,床單平整。
(B)床下內務:臉盆放兩側(單人床則置於右側),鞋尖朝外成一線整齊放置。
(C)衣櫃:掛衣整齊,便服在內。
(D)桌面及其他物品:整齊放置。
(E)值勤室:應以整齊清潔為原則,並不得堆放雜物;值勤時間並不得收視電視,以維勤務之警覺性。
(F)管理人員應定期每週對役男住宿環境內務實施檢查並記錄。
(4)行(休假):
A.請假規定:
(A)公假:經提出證明文件。
a.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或舉辦之各種考試。
b.參加政府依法舉辦之各項投票。
c.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d.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
e.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或活動。
(B)病假:役男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經檢具合法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者,酌予核給病假,一次不得超過30日。服勤單位於必要時,得將其送至指定醫院複診,再核予指定處所內適當之休養方式及天數。
(C)陪產假:役男因配偶分娩,核給陪產假2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前後3日內請畢,例假日或輪休日順延之。
(D)婚假:役男結婚,陳報服勤單位得核給婚假14日。婚假可分次申請,但應於一個月內請畢。
(E)喪假:役男因下列親屬死亡,核給公假。規定如下:
a.父母、養父母或配偶死亡者,給假15日。
b.繼父、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子女死亡者,給假10日。
c.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或兄弟姊妹死亡者,給假五日。
d.喪假可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F)事假:役男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得視需要以例假日或其輪休日調整核給事假:其按時數請假(含每日請外出時間)時,應以累計8小時折算1日。
(G)役男假期屆滿時,因不可歸責於役男之原因,延誤其返回訓練或服勤單位日期,而具有確實證明者,得免以逾假論處。
(H)役男不論於何種情形下外出(含例行休假),均須辦理請假手續;如遇特殊狀況需臨時外出時(例:管理人員已下班),役男須以電話請示校長(或主任),或副知分區教官,並於事後補完成手續。
(I)准假權責如下:
a.服勤處所:公假、事假5天;病假10天。
b.服勤單位:公假、事假6至14天;病假11至30天。
B.休假規定:
(A)教育服務役役男休假天數依人事行政局規定,仍由服勤學校視勤務需要採輪休方式實施,每次休假以1日為計算單位,因勤務停止休假,得預休或補休,以單日補休為原則,當月無法休畢之天數可累假補休。
(B)居住東部地區、台中以南之役男,考量返家路程及勤務需要,累假補休一次不宜超過5日。
(C)役男各項假期如因任務延誤致採連休(含例假、補假、榮譽假)累計,一次連休最多不得超過10日,。
c.役男之休假以「日」為單位,「休假1日」係指「休假24小時整」;統一規定役男休假之起訖時間如后:
(A)平地:休假起訖時間統一律定,經服勤學校同意,得選擇於假日前晚實施放假,並於假日結束當晚收假。役男每次休假前須至該校管理人處實施「離校安全教育」,收假時須向該校管理人報到(報告)。
(B)山區(偏遠地區):考量交通及安全,收(放)假時間可作適當之調整。如中午12時為放收假時間。
(C)各服勤學校須於「役男勤務輪值表」上標註休假之起訖時間或律定之外出用餐時間,以作為管理單位查勤之依據。
3.考核:
(1)服勤處所主官(管)或管理人每月及不定期與家屬連繫,每半年邀請家屬至服勤處所參觀,藉以瞭解役男現實生活環境與工作狀況。
(2)對役男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嚴禁體罰、凌虐或欺侮新進人員。
(3)指派專人負責役男管理工作,各級主官(管)或管理幹部,對役男應負管理及督導責任。
(4)役男之平時考核由服勤處所主官(管)負責。
(5)役男寢室內張掛生活作息表及生活規範,供役男每日行為之準據。
(6)服勤處所應嚴格規範役男:禁止與在校學生有金錢與感情糾紛、性騷擾(侵害)等情形。
4.每日值勤安全回報:
各役男(休假除外)於每日晚間,向管理人、所屬管理幹部或分區教官實施電話安全回報;除回報各校值勤狀況外,另說明學校當日之休假人員。
5.輔導教育:
(1)服勤處所主官(管)每月定期晤談役男(並紀錄於輔導紀錄表),藉以瞭解其生活、行為、服勤、家庭、交友、金錢及休假活動等狀況。
(2)服勤處所對較為頑劣或前科役男,應先予造冊列管,單位主官(管)及管理人加強輔導考核;其惡性不改且累犯者,通報教育局(校外會)轉報教育部施予輔導教育,藉以達到嚇阻效果。

